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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陆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8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某,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本市海珠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海洛因0.4克,后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还从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上另外缴获海洛因1.8克。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陆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陆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铁盒一个、OPPO手机一台、海洛因2.2克,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奕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庆波黄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