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邢晶、张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晶,张露,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晶,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申请执行人:张露,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车站新村1栋4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晶、张露与被执行人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紫金城4栋房地产尚未在铜陵市义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初始登记;申请执行人邢晶、张露亦撤回了要求被执行人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坐落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紫金城4栋1501号房��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706执203号案件中关于办理坐落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紫金城4栋1501号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