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雨,王金霞,韩广娜,张维振,张华清,韩飞,张德胜,孙洪彬,刘爱菊,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848号之一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申请人:孙雨,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金霞,女,汉族。被申请人:韩广娜,女,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维振,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华清,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韩飞,女,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德胜,男,199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洪彬,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爱菊,女,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大潮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6704127F。法定代表人:王金霞,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84441048。法定代表人:张维振,经理。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雨、王金霞、韩广娜、张维振、张华清、韩飞、张德胜、孙洪彬、刘爱菊、临沂优佳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真情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十一名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小李居委xx号xx号楼xx室(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小李居委xx号xx号楼xx室(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房产一套,限额20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