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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黄保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黄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保国,男,1981年9月5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玉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执行款259.6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保国开设在台州银行账户(账号62×××73-101)中存款人民币计259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娄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