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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跃芳与葛国强、康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跃芳,葛国强,康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77号原告:骆跃芳,女,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东阳市。被告:葛国强,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东阳市。被告:康晓丹,女,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跃芳与被告葛国强、康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跃芳负担。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