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跃芳与葛国强、康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跃芳,葛国强,康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77号原告:骆跃芳,女,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东阳市。被告:葛国强,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东阳市。被告:康晓丹,女,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跃芳与被告葛国强、康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跃芳负担。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