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某诉沈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沈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551号原告:董某,男,汉族。被告:沈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沈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00元,减半收取443.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