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葛某与襄阳石强玻璃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某,襄阳某玻璃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葛某。被执行人:襄阳某玻璃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葛某与襄阳某玻璃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谷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谷劳人仲裁字(2015)4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葛某各项经济损失144243.74元和给之申请执行人葛某缴纳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履行期间超过执行期限六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