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超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明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2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超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蒋正星、曾青琼,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明及其辩护人蒋正星、曾青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超明为了销售电动车,通过骆某(已起诉)向林某4、陈某3云(均已起诉)购买了1300张假的电动车车牌和750张行驶证。2016年5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对林龙波、陈燕云位于南安市洪濑镇葵星村过田2号的家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电动车牌230张、电动车行驶证2178本。经鉴定,有登记的福建省的电动车行驶证76张,空白电动车行驶证2023张不是福建省金福票证印刷有限公司生产,其余外省车牌和行驶证无法鉴定真伪。2016年9月3日,南安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超明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长坂98号的家进行搜查,现场扣押了电动车牌375张和非机动车行驶证84张。经鉴定,均不是福建省金福票证印刷有限公司生产。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淘宝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远程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福建省金福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超明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王超明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处刑。被告人王超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超明在2016年8月27日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侦查阶段到法院审理阶段均积极认罪,悔罪深刻,请求认定被告人王超明某成自首并在量刑时给予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2、《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没有对“情节严重”的情节作出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本罪“情节严重”的情节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王超明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涉案的假电动车车牌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4、被告人王超明当庭表示愿意预先缴纳罚金;5、被告人王超明是初犯、偶犯,且符合社区矫正管理条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间,被告人王超明为了增加他所经营的电动车行的销售量,要求其外甥骆某帮忙在互联网上购买电动车车牌和行驶证,骆建伟即经过网络搜索并通过淘宝、微信、手机电话替被告人王超明向林龙波、陈燕云购买了550张印有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空白电动车行驶证及部分假电动车车牌,后在骆某的帮助下,被告人王超明又自行向林龙波、陈燕云购买了200张印有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空白电动车行驶证及部分假电动车车牌,至案发,被告人王超明共向林龙波、陈燕云购买了750张印有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空白电动车行驶证及1300面假电动车车牌,并将部分空白行驶证排版、制作、打印后,以每张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售给购买电动车的客户,前后销售了370张伪造的电动车行驶证,共非法得利人民币18500元。2016年5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对林龙波、陈燕云位于南安市洪濑镇葵星村过田2号的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电动车牌230面、电动车行驶证2178张。经鉴定,被扣押的车牌和行驶证中有登记的福建省的电动车行驶证76张和空白电动车行驶证2023张均不是福建省金福票证印刷有限公司生产,其余外省车牌和行驶证无法鉴定真伪。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王超明向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2016年9月3日,根据被告人王超明的交代,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超明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长坂98号的家中搜查并现场扣押电动车车牌375面、电动车行驶证84张。经福建省金福票证印刷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电动车车牌和行驶证均不是该公司所生产。审理中,被告人王超明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8500元,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古某1、黄某1、苏某1、庄某、杨某、吴某、张某1、苏某2、郑某1、林某1、苏某3、林某2、傅某、郑某2、苏某4、谈某、张某2、林某3、李某1、王某1、秦某、陈某1、刘某、苏某5、李某2、许某、姜某、黄某2、章某、黄某3、蔡某、臧某、赖某、陈某2、叶某、姚某、黄某4的证言,证实他们于2016年在淘宝店铺首艺时尚馆或者万龙标牌工艺坊购买了电动车牌和行驶证等事实。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王超明的表姐,2015年5月份起其受雇于王超明,在王超明经营的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旁百福家私城隔壁的安达电动车店上班,该店出售的是新艺牌电动车,店内这些电动车几乎都是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她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在店里共收过两份快递,均系王超明使用她的名字接收快递,另外三次也是使用她名字接收快递,但因她当时未在店里,非其本人接收;王超明未告知快递内容等事实。3、同案人陈某4、林某4、陈某3云、骆某、林某5、黄河翩的供述,均供认了伪造并通过网络买卖电动车牌和行驶证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案人林某4还证实骆某先向他订购了500多套假行驶证和假车牌,后该买卖业务由王超明直接和他联系,王超明有继续购买了一些假行驶证和假车牌等事实。4、同案人骆某的供述,证实他有帮其舅舅王超明在网上联系并向林某4购买了550张假行驶证和假车牌,后该买卖业务由王超明直接联系等事实。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骆某、王某2分别辨认出王超明,陈某4辨认出林某4及陈某3云,林某4辨认出陈某4及林某5,陈某3云辨认出陈某4、林某5,林某4辨认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扣押的行驶证均是向陈某4购买的,其中15张黄色有登记内容和202张空白行驶证是今年5月份他到温州找陈某4玩的时候向陈某4要的等事实。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超明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长坂98号的家中搜查并扣押电动车车牌375面、电动车行驶证84张,在林龙波、陈燕云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葵星村过田2号的家中扣押电动车牌230张、未销售的非机动车行驶证2178本、压塑机1台、喷墨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台、魅族手机2部、倾城手机1部、荣耀手机1部、魅族note2手机1部、比亚迪(闽C×××××)轿车1部,在陈相港、林丽君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东风大道9-1右边第五间店面1至3楼扣押电动车牌22张、未销售的车辆行驶证14本、打孔小冲床1台、制牌印刷机1台、手动平板机1台、三星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以及公安机关对证人古某2购买的车牌和驾驶证进行扣押的情况。7、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南安市洪濑镇葵星村过田2号一楼客厅和林某4使用的闽C×××××小轿车上查获的林某4伪造、买卖的车牌、行驶证,在陈某4家中查获的机器、牌照等,以及查扣到黄某1、庄某等人在淘宝万龙标牌工艺坊和首艺时尚馆购买的行驶证、车牌、林某4淘宝网发布的信息、客户订单的情况及物流信息等情况。8、福建省金福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关于确认一批非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生产情况的证明,证实泉州市非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印章是由泉州市各地区交警委托福建省金福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的,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超明家中扣押的375面电动车车牌和84张电动车行驶证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在陈某4和林某4家中扣押的福建省内非机动车车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的,扣押的省外非机动车车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均无法鉴定真伪。9、微信聊天记录及其截图,证实被告人王超明在网上向林某4订购行驶证和车牌,以及双方交易转账的情况。双方聊天时的地址依旧用骆某的地址和电话,骆某向林某4下单550张行驶证,王超明向林某4下单200张行驶证等事实。10、淘宝交易清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陈某4卖给黄河翩的交易记录、万龙标牌工艺坊的淘宝销售记录和首艺时尚馆的淘宝销售记录,以及林某4银行卡交易明细等情况。11、远程勘验笔录,南安市公安局对QQ号码为13×××03、576167449的QQ空间内发布的销售假冒电动车、摩托车车牌及行驶证的信息数据进行固定的情况。12、淘宝网店销售页面,证实林某4和陈某4淘宝店铺的销售记录,和陈相港经营的淘宝店铺“首艺时尚馆”已经被封号的情况。13、归案经过及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超明在其妻子王某3的陪同下,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等事实。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超明的户籍等基本情况。15、被告人王超明的供述,供认他为了增加其所经营的电动车行的销售量,2015年7月份开始他让外甥骆某帮助他通过淘宝、微信、手机电话向林某4、陈某3云购买500面电动车车牌和550张行驶证,后来他又自行多次向林某4、陈某3云购买电动车车牌和行驶证,他所购买的行驶证都是印有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空白行驶证,客人到他的电动车行里购买电动车时有需要的话,他再将空白行驶证排版、制作、打印后以每张50元的价格卖给客人,大约有销售370张行驶证等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数量共达750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民用机动车号牌不是刑法上的国家机关证件,因此,被告人王超明的辩护人提出涉案假电动车车牌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王超明买卖、伪造电动车行驶证数量共达750张,大大超出机动车相关规定的15张,可以认定犯罪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王超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超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超明已主动向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赃款,并向本院预缴罚金,对被告人王超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超明予以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王超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超明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赃款并预缴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超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超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二、被告人王超明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已向被告人王超明扣押的375面假电动车车牌及84张假电动车行驶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陈建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筱玫速 录 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