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113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洁,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被告:李晓,女,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广西岑溪市人,住广西岑溪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1597.22;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5.48元(此处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要求被告至实际付清之日据实支付应付违约金);3.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网址××)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用户消费后,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原告垫付宝用户,被告在乒乒网(××,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为买卖双方会员提供开通店铺、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等服务。)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具体消费情况为:2017年3月7日,在商户广西梧州市安吉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消费216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仅归还原告2.78元,尚欠21597.22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第4款、第5款约定:双方同意,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约一式两份,在梧州市蝶山区签署,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被告李晓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没有应诉答辩。根据当事人的管辖协议,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杰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翡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