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万年县欣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县欣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年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万年县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38132。法定代表人赵宏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天恒﹒鄱阳上城”1#楼“国际公馆”,组织机构代码662047369。法定代表人刘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万年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与万盛大道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076862723。申请人万年县欣达置业有限公司依据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赣11民终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被执行人江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年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江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银行鄱阳支行营业部以江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的存款人民币55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文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