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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恢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大桥轻纺城401室。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汴河居委会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岳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运营费3816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72元。以上共计38632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3863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