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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广河与李红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河,李红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98号原告:王广河,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红梅,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王广河与被告李红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广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广河负担。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