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广河与李红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河,李红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98号原告:王广河,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红梅,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王广河与被告李红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广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广河负担。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