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亚辉与被申请人双鸭山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辉,双鸭山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20号申请人:高亚辉,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双鸭山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鄂履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高亚辉与被申请人双鸭山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双鸭山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宝清县一品华庭小区*号楼*单元***1、***1室,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号0005****)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