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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小东、田仕嵩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小东,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涿州市东城坊镇西酱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涿州市东城坊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11月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仕嵩,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11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辛瑞武,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涿州市东城坊镇西酱各庄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11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文宝,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11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寻衅滋事一案,由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日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3日,被告人胡小东在本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门前因挪车问题与孟某1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胡小东伙同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将孟某1、孟某2二人打伤,经鉴定,孟某1、孟某2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小东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门前因挪车问题与孟某1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胡小东伙同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将孟某1、孟某2二人打伤,经鉴定,孟某1、孟某2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共同赔偿被害人孟某1、孟某2二人经济损失肆拾万元整,二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被告人胡小东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3日,其村辛战勇的儿子当兵请亲戚和村干部在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当时有其和胡某、田仕嵩、辛瑞武、辛某夫妇及辛某的亲戚,还有好多认识的。大约晚上8点左右吃完饭都出来,到外边停车场要开车回家,其和田仕嵩在停车场过道聊天时,有一辆银色面包车倒车往西开,因其在道中间挡住了去路,开面包车的司机骂其,其上去问为什么骂人,面包车副驾驶坐着的一个女的说什么时候骂了,司机说骂怎么了,其到了司机的位置把司机拽下来,车上下来四五个人和其撕扯起来,从东边跑过来两个年轻的小伙子把其按在地上,其把一个戴眼镜稍胖的小伙子踹的一边去,其起来之后看见对方一个岁数大的男的不知被谁打倒在地上,其跑过去踹了躺在地上的岁数大的男的两脚,其踹岁数大的男的时候又过来一个大高个小伙子,其和田仕嵩又开始拳打脚踢的打对方,这时一个女的拉着我,大高个男的跑到车那从后备箱拿了一木棍朝其头部打了两下,又扭打在一起,其看到警车过来就跑了。参与打架的还有田仕嵩,别人参与没有其没看见,对方开车的司机是一名50多岁男子,副驾驶坐着一名50岁左右中年妇女,后面坐着三四个妇女和一名40多岁男子。打架时很多人聚过来,有打架的有拉架的,场面很乱,谁动手打谁拉架没看清。对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6】00726号、00727号鉴定结论,孟某1、孟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异议。3、胡小东的辨认笔录证实,胡小东辨认出同其一起参与打架的有田仕嵩。4、被告人田仕嵩的供述证实,其来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9月3日,其村辛战勇儿子当兵请亲戚和村干部在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当时有其和胡小东、贾某1、辛某,当天去的人比较多,还有好多不记得了。大约20时左右吃完饭都出来,到外边停车场要开车回家,其和胡小东站在停车场过道聊天时,有一辆银色面包车倒车往西开,因在道中间挡住了去路,开面包车的司机骂其,具体骂什么不记得了,胡小东上去和对方理论,当时也没注意,再看到时胡小东已和面包车司机(50岁上下男的)撕扯起来了,其赶紧上前帮忙,打了司机右眼部位一拳,这名司机倒地后胡小东又上前踹了这名男子两脚,和这名司机一起下车的两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一旁拉架,也没拉开。这时又从东侧跑过来一个大高个年轻男子和一名四十多岁男子,胡小东又和大高个男子打,具体打的过程其没看到,因其和那名四十多岁男子打,其用拳头打了那名四十多岁男子面部几拳,贾某1和贾某2就把其拉开了,刚打完看到警察过来其就往西跑了。其和胡小东参与打架着,当时都喝多了酒,现场人多也比较乱,有动手的有拉架的。对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6】00726号、00727号鉴定结论,孟某1、孟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异议。5、田仕嵩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同其一起参与打架的有胡小东,辨认出被其打伤的有孟某1、孟某2。)6、被告人辛瑞武的供述证实,其来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和胡小东、田仕嵩、胡文宝参与打架着。2016年9月3日,其村辛战勇儿子当兵请亲戚和村干部在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当时有其和胡小东、贾某1、辛某、贾某2、胡文宝,当天去的人比较多,还有好多不记得了。大约20时左右吃完饭都出来,当时其和田仕嵩、丰连福、胡文宝准备坐胡小东的车,其喝多了到胡小东车旁小便。这时突然听到叫喊声,回头看到饭店门口很多人围在一起,其就过去看到胡小东、田仕嵩、胡文宝和一名男子撕扯着,那男子倒在了地上,胡小东又用脚踢这名男子的身体,这时又过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个子较高,他们过来后高个男子开始和胡小东发生撕扯,另一名男子和田仕嵩撕扯,胡文宝在一旁拉架但没拉住,就踢了对方一下,其上前拽住这名和田仕嵩撕扯的男子,这名男子准备打其,其就踢了男子腿部一脚,田仕嵩就用拳头打这名男子头部,警车过来后其就向西跑了。其知道和胡小东、田仕嵩、胡文宝参与打架着,当时都喝多了酒,现场人多也比较乱,其他人有没有动手打架其没看见。没有看到有人使用工具。对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6】00726号、00727号鉴定结论,孟某1、孟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异议。7被告人胡文宝的供述证实,其来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和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参与打架着。2016年9月3日,其村辛战勇儿子当兵请亲戚和村干部在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当时有其和胡小东、贾某1、辛某、贾某2、辛瑞武,当天去的人比较多,还有好多不记得了。大约20时左右吃完饭都分别回家,当时其和田仕嵩、丰连福、辛瑞武准备坐胡小东的车走,丰连福和辛瑞武在其前面,田仕嵩和胡小东当时站在停车场的过道中说着话,其在一边抽烟等着,这时突然听到喊叫声,其回头就看到胡小东、田仕嵩和一名男子撕扯着,其赶紧跑过去,因胡小东是其亲戚,其就上前拽住和胡小东打架的男子,不让他还手,这名男子倒在了地上,胡小东又用脚踢这名男子的身体,这时其看到旁边田仕嵩和另外一名男子撕扯,其就赶紧跑过去推了对方一下,结果对方还往上冲,其就踹了他腿一下。这时其看到辛瑞武也过来拉偏架,从一旁拉着和田仕嵩撕扯的男子,也踢了对方腿上一下,田仕嵩就上前用拳头打这名男子头,然后其看到胡小东又和一名个子很高的男子发生了撕扯,其刚要上前拉架,见警车过来后其就向西跑了。其知道和胡小东、田仕嵩、胡文宝参与打架着,当时都喝多了酒,现场人多也比较乱,其他人有没有动手打架其没看见。没有看到有人使用工具。对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6】00726号、00727号鉴定结论,孟某1、孟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异议。8、被害人孟某1陈述证实,2016年9月3日20时左右,其一大家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吃完饭出来,其和妻子开车,其妻子坐在副驾驶。其倒车时旁边有六七名陌生男子,其倒车出来后有两名男子就踹了车后面一脚,然后就过来说其骂了他们,说着就揪着其衣服把其拽下车打倒在地上,他们两人对其拳打脚踢,用拳头打右侧眼眶,用脚踢身上、肋骨处,其就被打懵了。过了没一会,又有人过来打了其一顿,也不知是谁,后面发生什么事就不知道了。其右侧眼部肿胀。脖子右侧肿胀,两条胳膊多处擦伤,右侧肋骨处疼痛,左侧大腿根部疼痛。对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6】00727号鉴定结论,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异议。9、被害人孟某2陈述证实,2016年9月3日20时左右,其和大哥孟某5顺一家、二哥孟某1一家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完饭后,准备回家,其出来的晚,其出来后看到有人打架,仔细一看孟某1的儿子孟某3在被四五个陌生男子打,有一名陌生男子手里拿着棍子打孟某3的胳膊,其赶紧上前拉架,在其上前的过程中,看到二哥孟某1倒在地上,有一名陌生男子正用脚踢他的面部,其感觉有人从其身后抱住了其,然后从打孟某3的男子中又出来一名男子,这名男子过来就冲其面部打了一拳,当时面部就流血了,然后其就被按倒在地,有人开始对其拳打脚踢,一会其起身后,那名打其面部的男子又上前打了其面部一拳。其感觉对方手里有东西,但没看清,其又被打倒在地上,警察就来了。当时其被打的面部流血左右眼睛肿胀。打人的有五名男子,有一人使用了棍子。对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6】00726号鉴定结论,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异议。10、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20时左右,其和丈夫孟某1、孩子孟某3及大哥孟某5顺一家、三弟孟某2一家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吃完饭出来准备回家,其和孟某1上了自家面包车,刚把倒车出来,正在车上聊天,这时看到有五名陌生男子站在其车前面,其中一名戴着眼镜的陌生男子过来冲着孟某1开着的车窗说了一句“你骂人着啊,”另外一名男子说把他拉下来揍他,其下车就解释说没骂,这两名陌生男子将孟某1拉下车后,孟某1就被拉倒在地上,这两名陌生男子就开始用脚踢孟某1,其就喊还在私家小厨门口待着的孟某3,孟某3跑过来想拉开对方,结果对方另外三名陌生男子也开始上手打孟某3,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其就想着拉孟某1,结果对方戴眼镜的男子又踢了孟某1脚。这是警察过来了,对方就跑了,然后发现孟某2孟某2也受伤了。当时在场的有宋某、孟某4和看热闹的群众。没有看到有人使用工具。11、证人贾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20时左右,其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正在送吃完饭的客人,这时其看到在私家小厨饭店门口西侧有人打架,其中一方其认识,是其请的客人田仕嵩和胡小东在和对方两三名陌生男子撕扯着,其上前赶紧拉架,在中间劝阻,他们怎么动手其没看清,劝了有两三分钟的样子,其看到对方一名高个年轻男子拿着棍子还要往前冲,这时警察来了,双方就停手了。当天是其姐夫辛某为儿子当兵请客,其给联系的私家小厨。打架时围观的群众很多,其不认识。其没看到有人受伤,其没参与打架,只是劝架。12、贾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参与打架的有胡小东和田仕嵩。13、证人贾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20时左右,其和丈夫辛某因儿子当兵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请亲戚朋友吃饭,吃完饭其出来的晚,出来后看到有人打架,是其请的客人田仕嵩和对方一名男子撕扯,其弟弟贾某1在旁边劝阻,其也上前劝阻,之后双方就停手了,其就离开了,后来听贾某1说胡小东也参与打架了。打架时围观的群众很多,其不认识。其没注意有人受伤,也没注意有人使用工具。14、证人孟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20时左右,因其弟弟考上大学,其一大家人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吃完饭收拾完要上车离开,其听到继母闫某喊打人了,其跑过去看到三名陌生男子正在对孟某1拳打脚踢,孟某1倒在地上。其赶紧过去,三名男子中的两名男子看到其后抱住了其,另外一名男子就开始用拳头打其头部三四拳,当时其有点犯晕,这时其老叔孟某2也过来了,对方又从宝利鑫方向过来一名男子,身穿花衣服,还有一名男子不知从哪里来的,这两名男子拿着棍子,对方共五人,穿花衣服的男子过来就掐住其的脖子,并说弄死其,其喘不过来气来,抱住其的两名男子把其按倒在地上,其头部正好躺在一辆银白色车下,拿着棍子的男子就用棍子打其左侧胳膊和左腿,打了一会就离开了,其起来后看到孟某2坐在地上,满头是血,警察来后人就跑了。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其不认识。孟某2的头部面部和身上都是血,其左侧胳膊、左腿和右侧胳膊肘都是伤,是五名男子打的,有一名男子拿着木棍。15、孟某3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动手打架的是胡小东。16、证人辛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20时左右,其因孩子当兵请一些亲戚朋友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是让其小舅子贾某1定的四桌,吃完饭送客人在饭店门口看到周围围了好多人,有人在打架,其没看清怎么回事,警察就到了,其看到警察和一个高个子男子交谈过,还发现一名陌生男子坐在其车前,脸上有血,其结完账就走了。现场有很多围观群众。现场受伤的有,那个高个子男子捂着自己的胳膊,坐在其车前面的男子脸上有血。当天请的朋友有胡小东、胡某、辛瑞武、田仕嵩共三十多人。17、证人孟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20时左右,其和母亲宋某以及二叔孟某1一家三口还有三叔孟某2一起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孟某1上了他家的车,其和母亲宋某站在车后面,有两名陌生男子和一名陌生女子也站在孟某1车后面,这时看到两名男子围着车走并说是这辆车之类的话,就绕到车的驾驶位,然后两名陌生男子把孟某1从车上拽下来就开始打,拳打脚踢,还用拳头打孟某1面部,两人把孟某1打倒在地上后开始踢。这时孟某3也过来拉着,打孟某1的两人其中一人又开始打孟某3,两人互相撕扯在一起,这时候又出来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抱着孟某3,打孟某1的两人又打孟某1,孟某2过来拉架,又过来三名陌生男子拿着棍子打孟某2头部几下,孟某2就蹲在了地上,脸上流血动不了了。这时候又开始打孟某3,孟某3夺过一棍子刚要打对方,对方两名男子就把孟某3按倒在车底下开始打,其上前拉架,对方见是女的就没打。警察来了,对方就跑了。孟某1、孟某2的伤是被五名男子打的,对方有三名男子拿着棍子。18、孟某4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动手打架的是胡小东。19、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20时左右,其和女儿孟某4及孟某1一家三口还有三弟孟某2一起在涿州市范阳路私家小厨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孟某1上了他家的面包车,其和女儿孟某4站在车后面,这时听到有人骂一句你他妈给我下来,就看到有一名陌生男子隔着车窗抓着孟某1的脖领子,将孟某1拽下了车,另外一名子陌生男子也上来打孟某1,拽孟某1下车的男子用拳头打孟某1,另外那名男子用脚踢孟某1,孟某1就被打倒在地上,人们就赶紧上前拉架,这时从后面又跑过来两三名陌生陌生男子,其中有一名一米七五高的男子手里拿着棍子。然后对方这四五名陌生男子就开始打上前拉架的孟某1的儿子孟某3和孟某2,有几个人打孟某2,怎么打的,由于现场太乱,其没注意。其看到对方的两名男子连推带打的把孟某3弄到饭店西南侧一辆汽车那边,然后开始拳打脚踢。这四五名陌生男子中又过来一名男子也上前打孟某3,这时警察来了,对方的人就跑了。其看到孟某1右眼肿,手捂着肚子,孟某2脸上都是血,孟某3哪受伤没注意,都是被对方四五名陌生男子打的。20、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动手打架的是胡小东。21、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现场监控录像已调取,作案工具木棍已扣押。22、被告人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23、申请书、委托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四被告人赔偿孟某1、孟某2各项损失40万元整,并表示对四被告人谅解。24、涿州市医院住院病历记录、出院记录、CT报告单等,证实孟某1、孟某2的伤情。25、违法犯罪三联单、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说明证实,被告人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无违法犯罪记录。26、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6】00726号、00727号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情况说明证实,孟某1、孟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7、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小东任涿州市东城坊镇人大代表,被告人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系投案自首均供述参与打架的事实,从私家小厨饭店提取的监控录像,因天色已黑,无法辨认,且监控设备损坏,无法调取监控录像。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东、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的行为,构成寻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仕嵩、辛瑞武、胡文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辛瑞武、胡文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小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仕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辛瑞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胡文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雷审 判 员  顿晓峰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