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路建、布欣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路建,布欣欣,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建,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金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布欣欣,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布欣欣之夫):方刚,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路建与被申请人布欣欣,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宝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156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路建申请再审称,(一)讼争房屋出资人系路建父母。路建父母为解决其婚房出资30万元交首付,在路建离婚时为给女方补偿婚姻存续期间所还房贷及增值,路建父母给付女方15万元。路建父母于2012年入住讼争房屋至今。2016年为清偿讼争房屋贷款,路建父母出资8万元。路建出售房屋本意为了降低楼层,方便父母就医及生活,但未将卖房事实及时通知父母,造成父母不愿腾让讼争房屋并加重老年病。(二)路建只收到布欣欣定金5万元,其他购房款均没有得到。(三)目前讼争房屋因另案纠纷被查封,不具备过户条件。路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布欣欣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路建的再审申请。布欣欣购买讼争房屋时去看过房,当时里面无人居住,家具等已搬得差不多。讼争房屋登记在路建名下,系路建所有。在本案执行阶段得知讼争房屋因另案债权纠纷被查封,另案存在虚假诉讼可能。链家宝业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路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形成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布欣欣已履行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等合同义务。路建拒绝办理过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讼争房屋登记在路建名下,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应认定其系所有权人,讼争房屋被查封属于暂时履行障碍,路建以自己并非出资人、讼争房屋目前被查封等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代理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