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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闯与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闯,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闯,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东段延北村。法定代表人:韦传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闯与被执行人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5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2017)陕0113执2893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13元,其中案款40998元,案件执行费515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89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