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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方芝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方芝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4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芝泽,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芝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920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678766.7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于2017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方芝泽名下车牌号为宁BH44**号、宁BR75**号两辆车的车辆档案信息委托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受托法院回执注明这两辆车已不在被执行人方芝泽名下,2017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方芝泽名下车牌号为贵DB51**、贵DX95**、贵DE02**号三辆车的车辆档案信息委托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但受托法院至今未将查封情况回复我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方芝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