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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泉、焦桂霞、王志林、张庆与被执行人大庆唐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焦某某,王某某,张某,大庆唐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唐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钟细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姜某、焦某某、王某某、张某申请执行大庆唐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某、焦某某、王某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大庆唐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姜某、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仲裁委员会(2011)庆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立      彦审判员 于            洁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利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