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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俊与余芳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304号原告:郭俊,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郭吉志(系原告父亲),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余芳黔,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与被告余芳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郭俊负担。审 判 长  孙晓芳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宫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月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