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建华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建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19号罪犯韩建华,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专科毕业,原任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副主任。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建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漏罪,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建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7年10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韩建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0年12月份,韩建华在担任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伙同他人预谋后套取拆迁补偿款594767.10元,韩建华得赃款26万元,案发后已追回。2.2008年,韩建华利用其担任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负责协助许昌市东城区动迁中心进行天宝路的拆迁工作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拆迁补偿款987934.59元及利息175249.72元,韩建华分得赃款28.5元,案发后已追回。韩建华系主犯。罪犯韩建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7月、2015年1月、6月、11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2月共获得8次表扬;2016年2月、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建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