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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丽贞、卢美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丽贞,卢美钿,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贞,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祖,男,系马丽贞之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美钿,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朱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平,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马丽贞因与被上诉人卢美钿、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丽贞以其已就本案与卢美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上诉人马丽贞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丽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8.95元(马丽贞已预交),减半收取159.48元,由上诉人马丽贞负担。马丽贞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47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