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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安直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安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6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安直,男,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渠县,再审申请人王安直因诉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丰乐乡大湾村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7民终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安直申请再审称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即要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又要符合具体法院的管辖权限。参照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规定,本案所涉村集资修建公路属筹资筹劳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的规定和第三十六条关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案中,王安直诉请所在村民委员会返还公路集资款,属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以王安直所诉请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安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李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