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英华与林贵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华,林贵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167号原告:杨英华,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林贵川,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杨英华与被告林贵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英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英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杨英华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