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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3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吉展申请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展,衡山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冬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3执异1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吉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衡山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66。法定代表人李翠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冬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衡山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冬山、刘吉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吉展对本院(2017)湘0423执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存款80000元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刘吉展于2017年7月28日,以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理由充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吉展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志红审 判 员  王再新人民陪审员  刘秋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锴校对责任人:唐志红 打印责任人:熊锴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