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胡良云、刘春玲、胡志仕、盛立平、谢超胜、简玉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4执恢9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良云、刘春玲、胡志仕、盛立平、谢超胜、简玉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17年7月25日由被执行人谢超胜、简玉华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临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821元已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临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