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舟、杨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舟,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陈舟,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松,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陈舟与杨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33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