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42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桂芬,女,194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被申请人:王永帅,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永帅与被告陈铁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津0119民初4427号民事裁定,对陈铁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王桂芬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陈铁征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号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坐落于天津市××××号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归王桂芬所有,其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理据充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铁征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号房屋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