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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华与熊克明、徐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熊克明,徐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374号原告丁华,女,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熊克明,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徐春燕,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2月17日欠款合计142000元(共借200000元,已还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二被告尚欠原告142000元未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熊克明、徐春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丁华归还欠款142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曼娜书 记 员  陈靖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