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邦德金属制造品制造有限公司、鄱阳县亿购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邦德金属制造品制造有限公司,鄱阳县亿购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邦德金属制造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鑫村,组织机构代码56918804-4。法定代表人陈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鄱阳县亿购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城北鄱阳湖赣剧院文化商业广场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31471227-0。法定代表人刘义生,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州邦德金属制造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鄱阳县亿购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376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邦德金属制造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鄱阳县亿购发超市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人苏州邦德金属制造品制造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