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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轴承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轴承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春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1民初1552号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K24404873N。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强、唐志青,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汴路小王屯村西(红光乳品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7061260-8。法定代表人崔春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院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98026X。法定代表人崔春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崔春生,男,汉族,1960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轴承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开封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每月按借款本金的6.9‰计算)。二、被告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春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0200元,由被告开封轴承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春生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秦建强审判员  张丹丹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