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5568号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琦,上海舒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曹宁。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计2,4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