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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昊与闫贵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昊,闫贵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财保17号申请人:刘昊,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涛,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闫贵宝,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刘昊于2017年7月19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太原市的房屋。申请人刘昊以保险金额为745461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17年7月27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2017)并仲裁字第290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书、(2017)并仲保函字第030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太原市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47元,由申请人刘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