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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孟雷伦与孟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雷伦,孟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2191号原告:孟雷伦,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孟跃辉,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孟雷伦与被告孟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雷伦、被告孟跃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雷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3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份左右,我与被告合伙共同经营一辆货车,车牌号为豫H×××××,一个月后我退出经营,经双方结算,约定半年内还请,月息1分,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孟跃辉辩称,欠原告43000元属实,因现在我经济紧张,我愿意分期偿还。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孟跃辉承认原告孟雷伦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孟雷伦主张被告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孟跃辉欠原告孟雷伦欠款43000元属实,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孟跃辉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孟跃辉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出具出具借条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跃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雷伦欠款4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9日按月息1分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孟跃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