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明香、刘春姬等与吴春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香,刘春姬,吴春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730号原告:肖明香,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原告:刘春姬,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被告:吴春祥,男,成年,住江西省永新县。原告肖明香、刘春姬与被告吴春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肖明香、刘春姬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明香、刘春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香、刘春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明香、刘春姬负担。审判员 眭清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小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