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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亚梅与被告郑国顺、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梅,曾国顺,徐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635号原告:林亚梅,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伟,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410290513.被告:曾国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徐英,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梅与被告曾国顺、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林亚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林亚梅负担。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