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恢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81执恢1445号被罚款人金巧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台温商初字第01420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微与被执行人金巧红(2017)浙1081执恢1445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金巧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金巧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罚款人金巧红罚款人民币3275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