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锐勇与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勇,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695号原告:王锐勇,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8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6754756J。法定代表人:蒋远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勇与被告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锐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锐勇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锐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