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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志国与宋小平、高霞、单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国,宋小平,高霞,单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32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国,男。被执行人宋小平,男。被执行人高霞,女。被执行人单榆平,男。本院执行的冯志国与宋小平、高霞、单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04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小平、高霞、单榆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冯志国履行如下义务:一、由宋小平、高霞向冯志国偿还借款190000元,单榆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宋小平、高霞、单榆平负担案件受理费292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790元由被执行人宋小平、高霞、单榆平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小平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