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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辉与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程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805号原告:张辉,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程志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2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辉与被告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