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与王立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王立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917号原告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住吉林省东丰县。经营者范志钢,男,1978年7月1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士仁(系范志钢父亲),男,1951年1月19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王立仁(又名王大仁),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与被告王立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王立仁给付赊欠水泥款9302元;2、由王立仁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8月25日,王立仁分5次在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赊欠水泥款9302元。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讼来院。王立仁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5份欠条,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2014年10月19日、2015年5月3日、2016年6月29日及2016年8月5日,王立仁在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赊购水泥材料等,王立仁向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出具欠条五份,共计9302元。经过催要,王立仁没有给付欠款,故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虽没有书面合同,但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以欠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王立仁承认与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应当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王立仁未按照合同支付水泥材料款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可以要求其支付水泥材料款。故对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要求王立仁给付水泥材料款93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水泥材料款930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东丰镇鑫盛建材商店已垫付),由被告王立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莲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