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定光、林定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光,林定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定光,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住瓯海区。被执行人林定州,男,1954年2月5日出生,住瓯海区。申请执行人张定光与被执行人林定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3715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定州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定光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公告费6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定州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林定州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本院已以(2017)浙0304执390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定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泉唐村阳光路160号房地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定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中路珍珠大楼二层230号房地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定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鑫汇家园8幢904室、3幢604室房地产,但上述四处房地产均存在权属纠纷,目前尚不能处置。查封了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村前岸路34号房地产,该房地产近期将被会拆迁,被执行人林定州的妻子向本院承诺,如该房地产被拆迁后,将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用安置补款清偿债务,本案等该安置款补偿到位后清偿。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安置款补偿到位后清偿。综上,本案需等待拆迁安置补偿款,目前无必要继续调查处置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正在等待被执行人林定州因上述一处房地产将被拆迁而享有安置补偿款,其他财产目前尚无调查处置的必要,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定光与被执行人林定州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