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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光宾、胡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宾,胡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宾,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胡一平,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光宾与胡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光宾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延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