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亦阳与黄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亦阳,黄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赵亦阳,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黄星华,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赵亦阳与被执行人黄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星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星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5991.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