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廷勇与杨斌、候永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廷勇,杨斌,候永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廷勇,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杨斌,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候永鸿,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的(2016)川068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斌、候永鸿应于2017年2月1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104750元,但被执行人杨斌、候永鸿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以(2016)川0682民初19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什邡市蓥华山路(什邡之星)4号车库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斌、候永鸿所有的位于什邡市蓥华山路(什邡之星)4号车库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