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8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红砖东路5号高层2号楼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6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2017)陕0113执2895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8287元,其中案款500878元,案件执行费7409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89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