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159号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上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1785XB。法定代表人:苏子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春,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朱诀,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法定代表人:邓池良。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25元,减半收取计2762.5元,由原告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审 判 员 洪肇鑫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