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口龙华友日久胶粘带厂与海口美兰永生海鲜商行、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龙华友日久胶粘带厂,海口美兰永生海鲜商行,林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3880号原告:海口龙华友日久胶粘带厂,住所地海口市城西镇薛村教育里15号。法定代表人:翁武钦,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翁财勇,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玉瑶村翁厝28号,系该司经理。被告:海口美兰永生海鲜商行,住所地海口市美兰机场天地行海鲜广场B楼115-17号。法定代表人:林永生,经营者。被告:林永生,男,成年,汉族,住海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龙华友日久胶粘带厂与被告海口美兰永生海鲜商行、林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龙华友日久胶粘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由原告负担。wgv0ks6ucps0uasben审 判 员 韦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悦书 记 员 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