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芬与被告郴州市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阳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芬,郴州市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阳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2023号原告:王伟芬,女。被告:郴州市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毛竹。被告:吴阳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芬与被告郴州市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阳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邓 敏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人民陪审员 廖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