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育、赵金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295号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国税局右侧)。法定代表人:XX,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育,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赵金印,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育、赵金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