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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琼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787号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27509009。被告:陈琼英,女,生于1956年4月17日。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万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